近日,多地继续出台购房支持政策。
11月11日,江苏盐城发布稳楼市新政,其中提出,实施购房补贴,支持企业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,支持“换新购”服务等。
11月9日,浙江海宁发布购房补贴操作办法,包括人才购房补贴、企业或员工团购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、二孩及三孩家庭购房补贴、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财政补贴等。
11月9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提出,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,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
盐城发布房地产新政
11月11日,据“盐城发布”公众号消息,江苏盐城日前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》和《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区住房品质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》两项政策。
《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》共8条,主要涉及购房补贴、企业团购补助、支持“换新购”、调整安置房房源筹集和结算方式、发展租赁市场、国企收购存量新房和旧房等方面内容。
其中提出实施购房补贴,自颁文之日起至2024年2月底,对在盐城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个人或企业给予所缴纳契税50%的购房补贴;对单个楼盘团购10套(含)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,给予购房者所缴纳契税100%的购房补贴。
在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提出,自颁文之日起至2024年2月底,对企业团购10套(含)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,给予企业所缴纳契税100%购房补助,再对企业按团购新建商品住房所缴纳的房产税每年给予购房补助,期限不高于5年。
在支持“换新购”服务方面提出,自颁文之日起至2024年2月底,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12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,在享受新房契税补贴的基础上,再给予所购新房缴纳契税30%的购房补贴。房地产行业协会指导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“换新购”提供服务。鼓励各区和市国有企业将“卖旧”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对象。
在调整安置房房源筹集和结算方式方面提出,加大棚户区(含危旧房)改造和城市更新力度,鼓励通过团购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。鼓励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(或准现房)。提高奖励标准,根据购房时间实施10%、12%、15%分段奖励。
另外,《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区住房品质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》共6条,主要涉及土地供应、产品品质、规划设计、助企纾困、优化服务等方面内容。
海宁发布购房补贴操作办法
11月9日,浙江海宁市发布关于落实《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》相关补贴兑现的操作办法,包括《海宁市扩面人才购房补贴操作办法》《海宁市关于企业或员工团购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的操作办法》《海宁市关于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财政补贴的操作办法》《海宁市二孩、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操作办法》4个操作办法。
《海宁市扩面人才购房补贴操作办法》提出,自《措施》发布之日起一年内(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),海宁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才(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)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(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)可享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。
人才类别及补贴标准为: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5万元;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8万元;硕士研究生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、经浙江省核发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(等级)证书的技能人才15万元;博士研究生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0万元。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%。
另外,近日,海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《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》。其中提出,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购房补贴,补贴标准为:A类人才一事一议,最高不超过800万元;B类人才120万元;C类人才90万元;D类人才60万元;E类人才50万元;F类人才25万元;G类人才10万元。购房补贴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%。
《海宁市关于企业或员工团购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的操作办法》提出,为鼓励企业购房或企业发动组织员工购房,对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,购入新建商品房5套及以上的企业和组织员工购买新建商品房5套及以上的企业,按照团购商品房总价(以购房发票为准)的1%奖励给企业。
《海宁市二孩、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操作办法》提出,对2023年9月27日(含)至2024年9月26日(含)期间,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并提交网签备案,本市户籍二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300元(单套不超过5万元)购房补贴,本市户籍三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500元(单套不超过10万元)购房补贴,不限套数和是否首次购房。
《海宁市关于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财政补贴的操作办法》提出,2023年9月27日(含)至2024年9月26日(含),给予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总房价2%的财政补贴。
江苏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法拍房
11月9日,据“江苏高院”公众号消息,为进一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,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,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规范性、便捷性,近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苏省住建厅、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共同制定《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》,对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。
其中提出,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,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公积金中心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组合性贷款、公积金异地贷款等,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。